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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蓋別墅、自地自建

依目前法規條例的房屋登記申請順序:

1.     建築執照 2.使用執照 3.建物(房屋)所有權狀 4.建物登記謄本

民國57年6月6日前(建築管理法之前)所蓋的房屋應該有房屋稅繳款書或水費、電費繳納證明或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或門牌編釘證明。

 

只要有繳房屋稅,或目前因未達起徵點不用課征而免繳納房屋稅(房屋現值會折舊),請至稅捐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並註明”起課年期”,再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只要有以上其中一項文件,要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很簡單的。

”房屋稅籍證明”或”完稅證明”申請需附資料:

1.申請書(稅捐處提供)

2.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

3.所有權人印章

4.房屋稅繳款書收據影本(如遺失,可免附但需知正確地址)

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需附資料及程序:
(需做二件申請案件)

第一件

1.建物測量申請書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

2.房屋稅籍證明影本一份(或其它證明文件)

3.身分證影本一份(正反面)

4.普通印章一枚(蓋章)

※ 地政事務所測量員至現場勘測無誤後,會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領取”建物測量成果圖”後,再申請第二件。

第二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

2.登記清冊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

3.房屋稅籍證明影本一份(或其它證明文件)

4.建物測量成果圖一份

5.身分證影本一份(正反面)

6.普通印章一枚(蓋章)

1.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

2.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予以公告十五日。

3.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則予以登記繕狀;公告期間如有人提出異議者,依土地法第五

十九條規定辦理。

4.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收件收據及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建物所有權狀,並可申請建物登記謄本。

※ 地政規費:

第一件 建物測量規費:$4000元

第二件 第一次登記規費:權利價值 2 /1000+書狀費一份$80元

若委託代書辦理則代書費約$5000元左右。

土地登記規則第 48 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 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
二 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

第 79 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 、 區分所有之建物申請登記時,如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二 、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 (鎮、市、區) 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一 、 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二 、 門牌編釘證明。
三 、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 、 繳納水費憑證。
五 、 繳納電費憑證。
六 、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 、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 、 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 (鎮、市、區) 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第二項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房屋稅條例 

第 15 條 第9項

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
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第 11 條 第2項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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